关于支持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主导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 来源:连云港高新区
  • 发布时间:2021-01-21 1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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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国发〔2017〕5号、苏政发〔2017〕33号、连政发〔2017〕48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工业立市、产业强市”战略部署,鼓励更多优质项目落户高新区,推动经济转型跨越式发展,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注册在高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重点支持智能制造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等优质产业项目;重点支持在国际、国内具有行业领先地位的优势企业,经济发展贡献大、带动作用强的行业龙头企业以及发展潜力大、高成长型的科技创新企业;外资项目按照美元计算实际到资数额的10倍换算成人民币投资额度,享受相应奖励政策;属世界500强企业的,按照“一事一议”进行奖励。

二、主要内容

(一)支持产业投资项目

1.基础设施建设奖励。对符合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规划、投资强度、产值、税收要求,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新建重点项目(不含房地产)给予基础设施建设奖励。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1亿元-5亿元(含5亿元)的,给予不超过土地挂牌60%的奖励;5亿元以上项目,实行“一事一议”。

2.综合贡献奖励。对符合高新区主导产业发展规划、投资强度、产值、税收要求,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的新建重点项目给予综合贡献奖励。项目投产后5年内,按企业对高新区的实际贡献50%-100%给予奖励。项目投产5年后,给予贡献上台阶奖励,综合贡献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综合贡献超过1000万元的(含1000万元),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综合贡献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的,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高新技术项目奖励。对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给予同等规模工业项目的1.2倍基础设施建设奖励;对于租赁厂房且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项目,给予一定的附属设施和厂房装修补助,具体数额“一事一议”。

4.实缴外资项目奖励。对新引进的外资项目,在约定期限内实际到位资金每100万美元给予8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实际利用外资以纳入市商务部门公布的实际使用外资统计为准。

(二)支持总部经济项目

5.总部经济是指高新区外企业将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核算中心或其分支机构(不含百货店、大卖场)注册在高新区的一种经济形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区重点总部经济企业:

(1)年纳税额500万元及以上;

(2)世界1000强企业总部或分支机构(本标准选取国家认可的上一年度世界1000强企业排序);

(3)商务部认定或备案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指《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22号〕对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规定);

(4)中国企业1000强、中国民营企业1000强、中国连锁企业200强(中国企业1000强是指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按国际惯例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企业1000强排名;中国民营企业1000强是指全国工商联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上规模民营企业排名;中国连锁200强是指中国连锁经营协会向社会公布的上一年度中国连锁200强排名)。

6.总部经济企业每年对高新区的综合贡献由区财政分别按一定比例奖励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或经营。具体标准为:500万元-1000万元(含500万)奖励50%;1000万-2000万的奖励70%,2000万以上的,一事一议。总部经济企业财政扶持政策原则上按年兑现,时间暂定5年。

7.经认定的高新区重点总部经济企业,在高新区内购买自用办公用房区财政给予一次性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000元,最高补贴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享受补贴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出租、转让。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高新区财政给予一次性租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房租的20%-100%,补贴期限不超过三年,最高补贴累计不超过500万元。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和改变用途。

8.单独设立的重点总部经济企业产品设计、研发中心用地,在符合相关规划条件的前提下,可按工业用地出让并设定合理的出让条件。

(三)支持产业投资基金项目

9.设立10亿元产业基金,对智能制造装备、新材料、新能源、新一代信息技术、大健康等产业领域的新兴战略性项目,经高新区管委会项目评审组和专家评审通过后,可投资不超过企业实缴资本的20%。

三、政策执行

1.本意见按照“双向约束”原则,考核新入区项目的“投资强度、建设进度、投产达产、产值税收”等主要指标,凡新引进项目,经考核未达到相关标准,按照完成比例降低标准或退还相应奖励资金。

2.同一事项符合多项支持政策的,按最高标准奖励,不予重复。

3.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之前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支持政策同时废止。本意见由高新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