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8589809-4/2019-00460 分类: 商贸、海关、旅游/对外经贸合作    TC08
发布机构: 文号: 连高办〔2018〕70号
成文日期: 2018-07-09 发布日期: 2018-07-09 有效性:
名称: 关于印发《连云港高新区鼓励中介机构和个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连云港高新区鼓励中介机构和个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7-09 10:09 累计次数: 字体:[ ]

云台农场、各街道、各部门,各驻区单位:

《连云港高新区鼓励中介机构和个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18年7月9日


连云港高新区鼓励中介机构和个人招商引资奖励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高质发展、后发先至”三年行动(2018-2020)计划部署要求,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参与招商引资,实现高新区“一年见成效,两年大突破,三年上台阶”的奋斗目标。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高新区实际,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奖励范围

1新引进的“智能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大健康”产业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含1亿元)以上的单体项目。

2.新引进的外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万美元以上。

3.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报高新区管委会批准的其他项目(包含科技服务业项目、总部经济项目、研发平台项目、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等)。

4.提供有效招商引资项目信息(指提供以上3条内容包含的项目信息,可以与项目投资部门负责人以上管理人员接洽,且投资方有明确来区投资意向,在洽谈过程中能够安排相关参观考察)

二、奖励对象

1. 通过各种渠道提供真实投资意向、协助与投资主体直接联系、在项目洽谈中起到实质性促成作用,并实现项目落户我区的引荐人。引荐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2个以上自然人组成的引荐团队。1个项目只认定1个引荐人(或团队)。

2. 引荐人必须获得由投资者签署的委托其开展投资引荐事务的委托书(每个引荐项目只能出具一份委托书)和项目有关资料,并持有效身份证明到区投资促进局登记确认手续。外来投资者不能同时以引荐人身份或委托他人对其自身投资的项目申报奖励资金。

3. 引荐项目不包含已落户企业的增资扩股和技改项目。

三、奖励措施

1.奖励标准

(1)新引进的“智能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大健康”产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5亿元(含5亿元)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予以奖励;固定资产投资5-10亿元(含10亿元)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予以奖励;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上的,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的4‰予以奖励。

(2)新引进的外资项目,在约定期限内按实际到位资金每100万美元给予3万元人民币的奖励。

(3)单个项目的奖励金以400万元为上限。

(4)认定的有效项目信息,奖励信息提供者1000元人民币。

(5)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报高新区管委会批准的其他项目,采用“一事一议”的奖励措施。

2.奖励兑现

(1)引荐人的奖金分二期申请兑付。第一次在完成项目固定资产投入的30%时兑现,第二次在项目投产纳税时兑现。

(2)项目须在合同约定建设期内竣工投产纳税,逾期不再申报、奖励。

(3)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次奖励政策; 同时符合两个以上奖励标准的,采取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计奖。

(4)奖励资金由区财政支出,以人民币支付。

(5)项目引荐人获得奖金后,应在我区依法纳税。

3.兑现程序

(1)备案。项目引荐人填写《高新区招商引资项目引荐人备案登记表》,经企业认定后,上报区投资促进局,认定引荐人资格。

(2)申报。符合申请兑现条件的引荐人向区投资促进局提出兑现申请,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审核并报管委会审批。

(3)公示。经审核通过后,由管委会将拟奖励的项目引荐人信息、项目、拟奖励金额等情况在高新区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拨付。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区财政在15个工作日内向引荐人支付奖励资金。引荐人为引荐团队的,所获奖励资金由团队内部自行分配。

四、约束性措施

1. 本办法支持的项目,要符合高新区招商引资项目条件且工商、税务、统计关系均需在高新区。

2. 对签订委托招商协议的中介机构或自然人,按协议履行激励措施,不重复奖励。对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项目引荐奖励资金的,由有关部门负责追回,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 高新区系统内工作人员、项目投资方的单位或决策人及投资委托人不属于项目引荐人。

五、其他

1.本办法在高新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投资促进局牵头,区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共同执行。

2.各主体单位可在本办法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招商引资优惠激励政策。

3.如遇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有重大调整,与本政策存在冲突的,按上级政策执行。

4.本办法由区投资促进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