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8589809-4/2019-00769 分类: 科技、教育/教育    TC08
发布机构: 文号: 连高办〔2019〕45号
成文日期: 2019-07-09 发布日期: 2019-07-09 有效性:
名称: 关于印发高新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高新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7-09 10:13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街道(农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高新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已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19年7月9日


高新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


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是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扩大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的重要途径,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9〕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9〕43号)、《连云港市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方案》(连政办发〔2019〕65号)精神,现就我区集中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全国、全省、全市教育大会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认真履行政府责任,依法落实城镇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定,着力构建以普惠性资源为主体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聚焦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治理,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公益普惠水平,切实办好学前教育,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所育的期盼。

二、主要任务

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老城区(棚户区)改造、新城开发和居住区建设都应当将配套幼儿园建设纳入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并进行公示,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予以建设。

(一)关于规划不到位问题。对已建成但没有规划配套幼儿园的城镇小区,要依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通过补建、改建或就近新建、置换、购置等方式予以解决。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参与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发展改革部门对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项目按程序及时办理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配建标准,统筹规划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将小区配套幼儿园必要建设用地及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办理用地、规划许可手续。要针对高新区年轻人群集聚、二孩政策影响,适当扩大幼儿园学位规划,参照市区先进地区标准,住宅小区开发总量达800户或以上的,应配建一所1-4轨(3-12个班)的标准化幼儿园。对正在建设的小区达到配建标准而未规划幼儿园的,要建立责任倒查机制,抓紧查找问题原因,提出整改措施,从规划、土地、建设等方面着手,明确责任主体,责令限期整改,落实幼儿园配建标准。分期建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要协调开发建设单位将配套幼儿园列入首期项目中进行建设,并满足使用条件。

对已规划幼儿园但不能满足小区实际规模需要的,要通过调整规划、扩增配建幼儿园规模予以解决;对历史形成的一定区域内幼儿园短缺问题,由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建等相关部门,抓好选址、规划、设计、施工等工作,保证在合适的地点建成规模适当、功能齐备、符合要求的幼儿园。(牵头单位:区规建局,配合单位:区经安局、区社会事业局、资源分局、各街道、云台农场)

(二)关于建设不到位问题。对有幼儿园完整配建规划但未按要求开工建设或者未列为首期建设的,要协调开发建设单位,确定建设期限,按标准完成配套建设;对缩减少建的,要通过改扩建、补建等方式予以解决;对违反土地使用要求和规划,在幼儿园建设用地上进行其他项目建设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小区配建幼儿园应当与首期建设项目同步验收,幼儿园竣工验收不合格的,要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整改,在整改到位之前,不得办理开发项目竣工验收。对违反规划要求和建设条件、且不按时落实整改要求的开发建设单位,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罚。(牵头单位:区规建局,配合单位:资源分局、各街道、云台农场)

(三)关于移交不到位问题。房地产开发项目中与小区住宅同步规划实施的幼儿园,凡2010年11月21日后竣工验收的,应按政策法规规定及时无偿移交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对闲置不用的,限期交付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并办理移交手续;对已挪作他用的,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收回。要加强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移交的监督落实,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对移交的幼儿园办理土地、园舍移交及资产登记手续。(牵头单位:区规建局,配合单位:资源分局、区社会事业局、各街道、云台农场)

(四)关于使用不到位问题。小区配套幼儿园无偿移交教育部门后,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办成公办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凡2010年11月21日前竣工验收的小区配套园,但2018年11月7日后转让、变更举办者的,以及2010年11月21日后竣工验收的小区配套园,都应依法依规办成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办成公办园的,配合做好机构编制、教职工核编及配备等方面的工作,依法办理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委托办成非营利性民办普惠园的,有关部门要做好对相关机构资质、管理能力、卫生安全及保教质量等方面的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及时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政部门依法及时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要进一步明确普惠性民办园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和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牵头单位:区社会事业局,配合单位:区党群部、区财政局、各街道、云台农场)

三、实施步骤

(一)全面排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单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明确治理步骤,细化工作分工,压实部门责任,完善治理举措。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进行全面摸底调查,针对规划、配建、移交、使用不到位等情况,分别列出清单、建立台账。于7月底之前将排查情况报区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

(二)全面整改。针对摸底排查出的问题,从实际出发,按照“一事一议”“一园一案”的原则,制定针对性的整改措施,逐一进行整改。对于已经建成、需要办理移交手续的,原则上在2019年6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回收、置换、购置的,原则上在2019年9月底前完成;对于需要补建、改建、新建的,原则上于2019年12月底前完成相关建设规划,2020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竣工验收。相关部门根据不同任务时间节点,每月将整改情况报送区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

四、组织保障

(一)建立治理工作协调机制。成立高新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高新区分管教育工作的副主任任组长,城乡规划建设、教育部门的负责人分别任副组长,成员由区规建局、区社会事业局、区经安局、资源分局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治理工作联合办公室设在区社会事业局、区规建局。相关单位要加强治理工作协调,健全部门工作联动、形势研判和应急处置机制,妥善处理相关问题,确保社会大局稳定。

(二)落实治理责任分工。相关部门要制定本区域治理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明确专门负责人。要建立联审联管机制,教育、规建、经安、民政、自然资源等部门要按照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移交、办园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根据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协同推进。

(三)加大监督管理力度。要加强社会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布治理工作方案、整改措施及治理结果。进一步畅通群众反映意见的渠道,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和信箱。对在治理工作中发现的没有依规依标配建并移交,造成配套建设幼儿园严重不足或学前教育资源严重流失等失职渎职行为和违法违纪案件,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情况瞒报漏报的,要追究相关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在自查、摸排、整改等环节适时组织督导检查,对落实不力、整改不到位的给予通报。相关部门及时总结治理情况,制定完善本区域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着力形成规范管理的长效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