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8589809-4/2018-00013 分类: 30    TC08
发布机构: 文号: 连高办〔2018〕43号
成文日期: 2018-06-15 发布日期: 2018-06-15 有效性:
名称: 关于印发《连云港高新区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连云港高新区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6-15 00:00 累计次数: 字体:[ ]

云台农场、各街道、各部门,各相关单位:

《连云港高新区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试行)》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党政办公室

                                                                                             2018520




连云港高新区法律顾问团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高新区法律顾问工作,充分发挥法律专业人才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提升党工委管委会依法决策能力和水平,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党工委管委会根据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高新区的需要,聘请法学专家、律师和党政机关内部具有较高专业水平、专门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人员担任高新区法律顾问。

高新区建立法律顾问团,成员从法学专家、律师、司法机关、法律从业人员中选聘。

第三条党政办负责高新区法律顾问团的服务管理与联络,做好法律顾问的聘任、续聘、解聘及离任等相关工作,建立健全高新区法律顾问动态管理、保密和备案等相关制度。

第四条高新区法律顾问团在党政办统一安排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党工委管委会重大决策的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并提供法律意见;

(二)参与党工委管委会重大项目、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研究论证,协助起草、审查、修改重大合同和项目法律文书;

(三)参与党工委管委会重要规范性文件草案的研究论证、合法性审查和评估,并提出法律意见;

(四)就党工委管委会协调处置征地征收、涉法信访等重大涉法问题、重大社会公共事件提供法律意见;

(五)就涉及的行政诉讼案件或做出的行政复议、行政调解、行政仲裁等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

(六)参与党工委管委会开展的各种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培训的授课与宣传;

(七)办理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他涉法事务。

第五条高新区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党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近3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三)法学专家应在所从事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较大影响和丰富经验,律师应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验和较强专业能力,党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应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律师资格;

(四)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刑事处罚,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五)具有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和较强的服务决策能力;

(六)其他需要具备的条件。

第六条高新区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法律意见;

(二)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资料、文件和其他必需的工作条件;

(三)应邀列席党工委管委会相关会议,参与有关课题或重要事项调研等;

(四)获得相应的工作补贴;

(五)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高新区法律顾问在履行法律顾问职责期间承担下列义务:

(一)认真履职尽责,全面、及时、准确提供法律服务;

(二)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在法律服务过程中获知的党和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不得擅自对外透漏所承担的工作内容;

(三)不得利用在工作期间获得的非公开信息或者便利条件,为本人及所在单位或者他人牟取利益;

(四)不得以高新区法律顾问身份从事商业活动及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五)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选聘高新区法律顾问应当依照下列程序:

(一)党政办牵头成立高新区法律顾问选聘工作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遴选工作;

(二)各有关单位向选聘工作组推荐人选,选聘工作组也可定向邀请人选;

(三)选聘工作组根据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条件,研究确定高新区法律顾问建议人选名单,并报党工委管委会集体研究审定后,发文公布。

(四)党工委管委会向法律顾问颁发聘书。

第九条高新区法律顾问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2年,根据工作需要且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续聘。

第十条高新区法律顾问在聘任期间不再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条件,或者不履行本规则第七条规定义务,且给党工委管委会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予以解聘,并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一条高新区法律顾问在聘任期内申请离任的,由党政办报党工委管委会批准。

第十二条高新区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服务应当出具书面法律意见,并对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提供口头法律意见的,事后应当及时形成书面法律意见,交由党政办存档。

第十三条高新区法律顾问与所承办的业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或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四条高新区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保障,根据业务实报实销。

第十五条党政办做好以下日常服务联络工作:

(一)协助做好高新区法律顾问的聘任、续聘、解聘及离任等相关工作;

(二)做好高新区法律顾问动态管理等工作;

(三)根据高新区法律顾问的专长,统筹安排法律顾问为高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法律服务;

(四)组织高新区法律顾问参加相关会议,通过召开研讨会、座谈会和专题咨询会等形式和途径,征询高新区法律顾问的意见和建议;

(五)对高新区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汇总审核后报党工委管委会;

(六)组织高新区法律顾问围绕党工委管委会确定的重点课题或相关事项开展调查研究,并将调研成果报党工委管委会;

(七)做好协助高新区法律顾问履行职责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云台农场、各街道应当参照本规则建立法律顾问制度,法律顾问工作开展情况报党政办备案。

第十七条本规则由党工委管委会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党政办承担。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