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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开征求《高新区扶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 来源:连云港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 发布时间:2019-07-08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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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文化创意产业,是应对区域竞争,实现跨越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完善产业体系,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的必然选择。为全面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文化创意企业集聚发展、做大做强,升级我区产业内核和城市形象,特制定《高新区扶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暂行办法》,现征求公众修改意见,请于7月12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至我局,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具体反馈途径如下:

1. 邮寄至:连云港市花果山大道17号科技创业城2号楼802室,连云港高新区社会事业局文体旅处(邮政编码:222000);

2. 发送电子邮件至:lyggxqshsyj@163.com;

3. 拨打电话至: 0518-83081123。

附件:《高新区扶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暂行办法》

连云港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2019年7月8日

附件:

高新区扶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高质发展、后发先至”决策部署,以建设全市乃至省内外知名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为目标,全面推进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积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文化创意企业集聚发展和做大做强,全面提升文化软实力和经济竞争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创意产业是指经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备案的以创作、创造、创新为根本手段,以文化内容、创意成果和知识产权为核心价值,以高新技术为重要支撑,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引领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消费潮流的新兴产业,主要包括研发设计服务业、文化产业互联网应用业、现代传媒业、科技文化会展业、体育产业、信息服务业、影视动漫游戏业,鼓励教育培训业、文化旅游业加速发展。

第二条扶持新引进企业集聚发展。对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文化创意企业,连续三年按对区财政贡献的80%比例扶持该企业文创产业发展。

第三条扶持企业成长壮大规模。注册在高新区满三年,且年度对区纳税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文化创意企业,连续三年按当年对区财政贡献的50%、10%分别给予企业和主要经营者奖励。

第四条扶持企业做优做强形成品牌:

1. 凡在高新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院校获国家级、省级奖励的动漫游戏原创作品,一次性分别奖励原创单位30万元、15万元。被国家广电总局推荐为优先播出的优秀动画片,一次性奖励10万元。荣获其他等级荣誉的,视情给予一定奖励。获得国家级、省级“五个一工程”奖的原创作品,分别给予30万元、5-20万元一次性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级动漫企业奖励30万元。

2. 对被确定为江苏名牌企业、江苏省重点文化科技企业的文创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 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的文创企业,给予主要经营者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首次获得省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主要经营者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4. 对于首次被认定为省级软件企业称号或省级“双软”的软件企业,贡献、品牌、投资、运营等扶持奖励,待《高新区关于支持重点产业加快发展政策的实施细则》出台后按“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发展奖励政策实施细则”执行。

5. 在国内A股市场和创业板成功上市的高新区文创企业,对企业上市前一年(辅导期内)及上市当年起两年内,按企业当年对区财政贡献50%用于资助文创项目开展。

6. 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国家和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称号的文创类企业,给予一定资金的奖励,具体按区《关于推进科技与产业融合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连高委〔2018〕22号)执行。

7. 加强文化创意产业的宣传、推介和交流平台建设。对参加由区统一组织的市级以上国内外符合产业导向的行业或产品会展的企业,给予展位费50%的资助。

第五条扶持文创人才队伍建设。对符合连发〔2009〕18号《连云港市加快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花果山英才计划”条件的对象,从获得称号第一年起,租用高新区各类生产、科研用房的,给予100平方米以内第一年1元/平方米·天的房租补贴,第二年、第三年给予0.4元/平方米·天的房租补贴。实际支付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支付补贴。

第六条明确资助标准。本办法所指资助(奖励)标准为市、区各级财政资助(奖励)总额。资助(奖励)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年度对区财政贡献额。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若同一扶持对象适用本意见或其他政策文件等多项扶持政策的,可以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项目或企业在区财政资助后又获得市级以上财政或有关部门资助的,区财政资助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予以补足。

第七条申报评审程序。成立由党群部、社会事业局、科技局、经安局、财政局等部门组成的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每年底,对通过备案批准、符合申报要求条件的企业(单位)进行初审核实,提出扶持意见,报区里审定后兑现扶持政策。

第八条保障措施。加大财政投入,进一步加大对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扶持力度,区设立500万元文化创意产业扶持基金,扶持奖励资金从“基金”中列支。

第九条适用范围。扶持对象为注册、纳税在高新区且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的各类文创企业;在高新区各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在文创企业经营管理、研发等领域有特殊贡献的个人。

第十条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暂定三年;相关条款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