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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7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 来源:连云港高新区
  • 发布时间:2025-03-07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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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5年3月7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3月7日-3月13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518-85858573(行政审批局)

邮 箱:gxq_xzspj@163.com

通讯地址:连云港高新区科创城3号楼审批大厅

邮 编:222000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车规级芯片封装材料智能化生产线建设项目

江苏省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振华路8号

衡所华威电子有限公司

项目位于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宋跳工业园振华路8号,总投资10509.77万元,利用现有2#厂房,购置挤出系统、高速混合机、自动球磨粉碎设备、自动成型机、自动转运系统等设备建设本项目,项目建成后可形成年产6000吨车规级芯片封装材料的产能。

运营期:(一)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本项目废水为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接管至连云港恒隆水务有限公司大浦工业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二)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类废气达标排放。

本项目废气主要为投料、混合、金属分离后出料、后混合出料、冲压成型、粗碎、细碎、筛分粉尘废气,挤出成型产生的有机废气以及臭气浓度。

其中投料、混合、金属分离后出料、后混合出料、冲压成型产生的颗粒物经“布袋除尘器”设施处理,粗碎、细碎、筛分产生的颗粒物经“旋风除尘器+布袋除尘器”设施处理,处理后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0-2021)表3中相关标准要求后,通过15m高排气筒(H4)排放。有机废气经过“二级活性炭”设施处理后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2024年修改单表5中相关标准要求,臭气浓度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要求,经过15m高排气筒(H4)排放。危废仓库废气经过“二级活性炭”设施处理后,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 32/4040-2021)表1中相关标准限值要求,经过15m高排气筒(H6)排放。

颗粒物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0-2021)表3中相关标准限值,非甲烷总烃、甲苯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中相关标准限值,甲醛、酚类无组织排放应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中相关标准限值,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应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要求

(三)严格落实报告提出的减振等源头降噪措施,辅以厂房隔声、距离衰减、加强管理等措施。厂界噪声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置措施。本项目产生的固废主要有


2危废库贮存。危险废物贮存应满足《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生活垃圾委托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五)加强设备运行及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更新全厂突发环境事故应急预案,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防止发生污染事故。做好重点区域防渗措施,防止土壤和地下水污染。

(六)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排污口和标志。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