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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南城东大街两侧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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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17-04-20 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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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南城东大街两侧棚户区改造需要,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将《南城东大街两侧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自发布本公告之日起至2017519日。在此期间,有关单位和个人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发送电子邮件提出意见。登录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网站,(网址:http://www.lyggxq.gov.cn/),查看《南城东大街两侧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将意见发送至电子信箱:lyggxqgjj@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提出意见。来信请寄至:连云港市花果山大道17号高新区管委会(科创城)2号楼718室(邮政编码:222000),并在信封上注明南城东大街两侧棚户区改造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面见或电话方式反映意见。接待地点:连云港市花果山大道17号高新区管委会(科创城)2号楼718室。联系人:杨园,联系电话:81888884

                                       

 

                            海州区人民政府

                                                                                      2017420



南城东大街两侧棚户区改造项目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南城片区棚户区改造步伐,打造南城特色古镇新形象,海州区人民政府拟对南城东大街两侧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构筑物实施征收。依据国家、省、市房屋征收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结合该地块房屋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政策依据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590号令);

2.《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通知》(建设部建房〔201177号);

3.《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

4.《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14号);

5.《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房屋征收补助和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15号);

6.《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和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连政规发〔201114号);

7.《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连政发〔2011128号);

8.《市政府关于印发连云港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连政规发〔20141号);

9.其他相关文件。

二、征收人

海州区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

海州区房屋征收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房屋征收中心、南城街道办事处

五、征收范围

南城东大街两侧棚户区改造项目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构筑物(详见征收红线图)。

六、征收期限

自本项目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至项目征收结束。

        七、征收签约期限

评估结果公示并修正期满之日起30日(含30日)内。

        八、征收签约奖励期限

评估结果公示并修正期满之日起30(含30日)内

九、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从市房屋征收管理部门每年度公布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中协商选定,半数以上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视为协商选定成功。

(二)若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或未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房屋征收部门将组织被征收人投票决定或者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采用投票方式时,超过半数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不足半数的,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十、被征收房屋认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性质以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面积、性质为准,房屋权属证书未载明的,以产权档案记载的面积、性质为准。

(二)对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含民房建筑执照),并在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按照规划许可证件载明内容建设,但未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建筑,认定为合法建筑。

(三)国有土地上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的认定由市国土部门出具被征收建筑占用土地的登记资料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属确认单(以下简称土地确权材料)。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内,没有建房批准手续,但在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有记载的被征收房屋,参照有证房屋予以补偿。

(四)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内,在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无记载的,或者虽在2003年正射影像图上有记载,但在土地确权材料认定范围外的被征收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土地符合登记条件因历史原因未进行登记的,由国土部门按程序确权。

)已经下达限期拆除决定书的建筑,认定为违法建筑。

 十一、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

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采用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

(一)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按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腾空并完好交出被征收房屋后征收人按协议约定将补偿款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

(三)选择产权调换的,计算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值,结清差价。

1.征收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合法确权面积征一还一,互找差价。

2.选房办法:被征收人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完成搬迁的先后顺序进行选房,先签先选后签后选。若同时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则按照抽签的顺序号选择安置房源。

3.过渡方式:被征收人自行过渡。

4.安置房源:凤舞铭居3号楼(现房);凤祥铭居12号楼(期房);金凤小区(期房)6号楼、8号楼、9号楼

5.安置房户型面积:安置房楼址、户型以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施工图为准,安置房建筑面积以房产管理部门核定的面积为准(详见现场选房图)。

6.安置房上房时需缴纳的房屋维修基金、物业管理等费用,由产权人按有关规定缴纳。

7.被征收房屋补偿总价超过安置房总价,超出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在协议约定的支付时间内一次性支付给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补偿总价低于安置房总价的,其差价部分由被征收人在安置房屋交付3日前一次性支付给房屋征收部门。

(四)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可能获得的货币补偿金额低于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的,应当按照征收补偿最低标准给予补偿。征收补偿最低标准按照作出征收决定之日本行政区域内45平方米经济适用房的价值确定。

(五)经认定的违法建筑,不予产权调换。

十二、非住宅房屋的征收补偿

(一)征收个人非住宅房屋,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参与住宅房屋产权调换。

(二)征收各类企事业单位的土地和房屋,土地面积和性质以土地证载明的面积和性质为准,土地面积有争议的,由土地管理部门确认。房屋面积确权按国有土地上房屋确权原则执行,房屋及土地补偿价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按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十三、征收补助奖励

(一)搬迁补助

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平方米计算。一次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计算。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一次计算;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

(二)临时安置补助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且自行过渡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凤舞铭居(现房安置的,按6个月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金凤小区(期房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24个月计算;选择凤祥铭居(期房)安置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10个月计算。临时安置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8//平方米计算。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因房屋征收部门责任延长过渡期的,房屋征收部门自逾期之日起,增付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的,按6个月一次性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等于或小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计算;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大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超出部分按选择货币补偿的标准执行。

(三)签约奖励

本项目签约奖励期限为评估结果公示并修正期满之日起30日。征收住宅性房屋,被征收人在评估结果公示并修正期满之日起20日(含2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在合法房屋评估价的基础上增加8%;在评估结果公示并修正期满之日起21-30日(含3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在合法房屋评估价的基础上增加4%

超出奖励期限签订补偿协议的,不享受以上奖励。

(四)搬迁奖励

1.征收个人房屋,被征收人在评估结果公示并修正期满之日起20日(含2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0元,奖励金额低于12000元,按12000元计算;在评估结果公示并修正期满之日起21-30日(含3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合法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100元,奖励金额低于6000元,按6000元计算。

2. 征收企事业单位房屋和土地,被征收人在评估结果公示并修正期满之日起20日(含2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房屋加土地评估价值的2.5%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低于12000元的,按12000元计算;在评估结果公示并修正期满之日起21-30日(含30日)内签订协议并在协议约定时间内完成搬迁的,按房屋加土地评估价值的2%给予奖励,奖励金额低于6000元的,按6000元计算。

在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时间内未完成搬迁的,不享受搬迁奖励。

      (五)其他奖励

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享受下列奖励,超出征收签约期限签订协议的,不享受此奖励。

1.选择产权调换的,分别计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安置房屋价值,并结清产权调换差价。安置房屋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以外部分,在20%之内(含20%)的,安置房市场评估价每平方米优惠200元;超过20%以上的,按安置房市场价计算。

2.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在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约定时间将房屋交给征收人的,按照违法建筑砖木、砖混、钢混建筑结构类型,分别给予每平方米不超过300元、400元、500元材料补助。

十四、其他事项

1.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对其房屋及附属设施进行丈量,并及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等相关手续。因被征收人不配合而导致评估价格不实,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负。

2.房屋征收工作人员应当秉公办理房屋征收事宜,做到公平、公正、公开。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3.在房屋征收期间,对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被征收人不得擅自拆除、损坏被征收房屋、附属设施,否则征收人有权在补偿费用中扣除相应的损失。

5.被征收房屋存在权属纠纷的,由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签约及搬家腾房的期限内自行解决,逾期不能解决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6.征收人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海州区房屋征收局报请海州区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7.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8.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海州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10. 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成后,由海州区房屋征收局进行公告或按被征收人所留联系方式通知被征收人办理安置手续。被征收人所留联系方式发生改变,应及时书面通知海州区房屋征收局;否则,产生的不利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负。

十五、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政策和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房屋征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