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8月21日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2025年8月21日我局拟对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25年8月21日-8月27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联系电话:0518-85858573(行政审批局)
邮 箱:gxq_xzspj@163.com
通讯地址:连云港高新区科创城3号楼审批大厅
邮 编:222000
项目名称 |
建设地点 |
建设单位 |
项目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黑色碳化硅颗粒生产项目 |
连云港高新区新浦工业园西区G311路北,创业路以西 |
连云港兰德碳化硅有限公司 |
本项目为扩建项目,位于高新区新浦工业园西区G311路北,创业路以西。企业拟投资500万元在现有厂区内建设黑色碳化硅颗粒生产项目,主要建设内容:新增风选生产线、技改水洗生产线,风选生产线和水洗生产线设备共用,项目新增球磨破碎机、分级机、烘干炉、磁选机,对筛机更新换代,新上超声波筛机。项目建成后全厂具有年产5000吨黑色碳化硅颗粒的生产能力,其中,水洗生产线黑色碳化硅颗粒生产能力2800t/a,风选生产线黑色碳化硅颗粒生产能力2200t/a。 |
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须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最大限度控制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你公司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措施,并在项目建设及运营期间重点落实以下要求: (一)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废气的收集、处理效率达到《报告表》要求。项目有组织颗粒物、硫酸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1标准,无组织颗粒物、硫酸雾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烘干工序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烟气黑度废气污染物有组织排放标准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1标准;基准氧含量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5标准;总悬浮颗粒物浓度执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3728-2020)表3标准。 (二)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按“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给排水系统。本项目生产废水主要为清洗废水等,经厂区污水处理站处理后,回用水达到《城市污水再生利用 工业用水水质》(GB/T19923-2024)“表1工业用水水质基本控制项目及限值”洗涤用水标准后,全部回用。不新增生活污水。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经隔声、减震等措施后,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报告表》中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处置原则,落实固体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置措施,确保不产生二次污染。固体废物在厂区内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江苏省固体废物全过程环境监管工作意见》(苏环办〔2024〕16号)中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转移应当遵循就近原则,及时清运并委托有资质单位规范处置。 (五)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要求规范设置各类排污口、标志等。按照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和《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依法开展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六)加强对环境治理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各项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落实本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编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件,确保环境安全。同时,对环境保护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健全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稳定运行和管理责任制度,确保环境保护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