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8589809-4/2020-00005 分类: 国民经济管理、国有资产监管/其他    TC08
发布机构: 文号: 连高管〔2020〕11号
成文日期: 2020-02-13 发布日期: 2020-02-13 有效性:
名称: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意见
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发展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2-13 16:11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街道(农场)、各部门、相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企业渡难关谋发展若干政策》要求,全力支持高新区内企业克服疫情期间的困难,共渡难关,保障高新区经济平稳运行,特制定以下意见:

第一条:优化对企业服务。积极协助高新区内企业解决疫情防控物资保障需求,详细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主动指导企业做好复工复产工作,帮助企业解决原材料采购、运输、用工等方面的困难,促进企业早日实现生产经营正常化。

第二条:减免中小企业租金。对承租区属(包括街道所属)或由区管理的国有性经营用房(包括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等)的高新区内中小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不能营业或开业的,自2020年2月1日起至解除疫情一级响应之日止,租金给予减免。倡导区内社会资本建设的经营性用房对承租的中小企业给予一定租金减免。

第三条:加快扶持企业类资金拨付进度。对上级财政下达高新区的各类企业扶持资金,加快资金审核进度,简化审批流程,第一时间拨付到相关企业。对已列入2020年区本级财政预算,有明确政策要求的扶持企业类各项区级资金,具备条件的可提前拨付。

第四条:积极落实上级对企业扶持政策。确保中央、省、市疫情防控期间新出台的支持企业渡难关谋发展的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区各有关部门要积极与上级业务部门对接,加大对上争取力度,最大限度为区内企业争取扶持政策。

第五条:积极保障企业信贷供给。倡导有关银行等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对高新区内企业不抽贷、不断贷,并在疫情缓解后,加大对高新区内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区财政、区级国有平台公司在今后合作中将给予优先选择。

第六条:开辟疫情防控物资采购绿色通道。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采购便利化的通知》精神,疫情防控期间,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疫情防控相关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可不执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和程序,采购进口物资无需审批。疫情防控相关采购项目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区内信用良好的企业,对在疫情防治过程中积极帮助高新区组织防疫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等采购且价格合理的企业,在今后的区级政府采购或其他项目中可以优先合作。

第七条:倡导企业积极参与区疫情防控工作。对在高新区疫情防控过程中,积极捐款捐物等做出有一定突出贡献的公益性活动的企业,可给予通报表扬,如承租区属(包括街道所属)或由区管理的国有性经营用房的企业,可在上述第二条规定的租期减免结束后,继续给予一定的租金减免。

第八条:扶持区内农业生产企业或农业生产大户。对高新区区内受到疫情影响的农业生产企业或农业生产大户,各所在街道(农场)、村(居)要帮助做好生产经营性到期贷款衔接工作,并主动帮助联系配送或其他销售渠道,区内农贸市场、超市、食堂等要优先采购区内生产的蔬菜等农贸产品。

第九条:设立项目审批应急通道。对疫情防控期间确需高新区审批的各项事务,区审批责任部门要早期介入、贴近服务、随到随审、科学审批,对和疫情防控有关的审批事项,要特事特办,限时办结。

本政策由连云港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政策暂定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三个月。


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