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8589809-4/2020-00002 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卫生、体育/卫生    TC08
发布机构: 文号: 连高管〔2020〕8号
成文日期: 2020-01-28 发布日期: 2020-01-28 有效性:
名称: 连云港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
连云港高新区管委会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0-01-28 09:20 累计次数: 字体:[ ]

各街道(农场)、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减少人员聚集,阻断疫情传播,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按照中央、省市防控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延迟企业复工的通知》(连政办传〔2020〕10号),经研究决定,现就延迟我区企业复工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区内各类企业不早于2020年2月9日24时前复工。涉及保障公共事业运行必需(供水、供气、供电、通讯等行业)、疫情防控必需(医疗器械、药品、防护品生产和销售等行业)、群众生活必需(超市卖场、农贸市场、食品生产和物流供应等行业)及其它涉及重要国计民生的相关企业除外。企业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二、各街道(农场)要坚决落实属地责任,加强分类指导,督促企业强化主体责任,采取有效防控和服务保障措施,确保社会平稳有序。企业复工前要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实施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确保安全复工;复工后要进一步强化责任,严格落实各项防控措施,防止出现疫情,强化安全生产。

三、确因工作需要近期返连的人员,各街道(农场)、各相关部门及所在单位要加强检疫查验和健康防护,所在单位要及时报告相关信息;对来自或去过疫情重点地区的人员及其密切接触者,按照规定一律严格落实医学观察、隔离等措施,责任到人,确保做到全覆盖、不遗漏。

四、如确有特殊原因需提前复工的,企业须向管委会提出书面申请,管委会审核后报市政府,经同意后方可复工。

五、各街道(农场)、各有关部门和各相关企业要切实落实本通知要求,步调一致,众志成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