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点林区封山禁火的通告

  • 来源:高新区管委会
  • 发布时间:2018-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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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全区森林资源保护,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江苏省森林防火条例实施办法》等法规,现将全区重点林区封山禁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林区禁火期限:每年111日至次年510日。其中冬至、元旦、春节、清明等节日的前五天和后两天及四级以上的高火险天气为防火戒严期。

2、森林防火区:在全区行政区域内,林地及距林缘300米范围内的区域为森林防火区。

3、禁火期间,林区禁火范围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不得有下列行为:烧荒、吸烟、野炊、烧香、焚纸、点烛、鸣放鞭炮、火把照明、燃放孔明灯、枪械狩猎等可能引起火灾的行为。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必须经护林防火指挥部批准,领取野外用火许可证,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确保林区安全。

4、严格落实禁火措施,在禁火区内,各地必须高度重视,落实各项防火措施,要在沿山、沿村(街)加大宣传力度。在防火戒严期内,要加强巡山检查,增派人员严防死守,所有进山道口严落实人员看守,建立进山登记制度,确保林区防火安全。林区各单位要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区,发生火灾及时组织扑救。森林防火专业、半专业队伍,要高度警惕,随时待命,全面做好应急准备,确保迅速有效扑救火灾。

5、凡违反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依法进行行政处罚;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因上坟烧香、烧纸等野外用火行为引发森林火灾的,由司法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理。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林业管理人员、护林人员、扑火队员玩忽职守,造成森林资源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依规依纪给予相应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通告的行为进行检具、揭发。

6、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8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