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意见征集
索引号: 68589809-4/2019-00005 信息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其他
发布机构: 连云港高新区社会事业局 成文日期: 2018-12-14
文号: 无号 重点领域:
信息名称: 关于公开征求《高新区扶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文件下载:
内容概览: 为进一步推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广大群众的意见、建议。欢迎社会各界来人、来电(工作日)、来信或电子邮件反馈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时效:

关于公开征求《高新区扶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全面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文化创意企业集聚发展,高新区起草了《高新区扶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进一步推进科学、民主决策,现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广大群众的意见、建议。欢迎社会各界来人、来电(工作日)、来信或电子邮件反馈意见,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征求意见期限:

2018年12月14日至2018年12月19日。

反馈方式: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lyggxqshsyjwtl@163.com

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连云港高新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科创城二号楼603室)。

地址:连云港市高新区花果山大道17号。

联系电话:881888908;邮政编码:222000。

连云港连云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2018年12月14日

高新区扶持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高质发展、后发先至”动员大会精神,全面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鼓励文化创意企业集聚发展、做大做强,实现高新区“一年见成效,两年大突破,三年上台阶”的奋斗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一、扶持新引进企业集聚发展

1、新设立(或新引进)的文化创意企业,按对区财政贡献的80%比例扶持该企业文创产业发展。

二、扶持企业成长壮大规模

2、年度对区纳税达到100万元以上的文化创意企业,按当年对区财政贡献的50%、10%分别给予企业和主要经营者奖励。

三、扶持企业做优做强形成品牌

3、对在高新区申报、获得省级政府奖项的原创动漫影视作品,给予10万元奖励,其中获主管行业部门奖项的减半。被国家广电总局推荐为优先播出的优秀动画片,一次性奖励10万元。荣获其他等级荣誉的,视情给予一定的奖励。获得国家级、省级“五个一工程”奖的原创作品,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级动漫企业奖励30万元。

4、凡在高新区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院校获国家级、省级奖励的动漫游戏原创作品,一次性分别奖励原创单位30万元、15万元。

5、在国内A股市场和创业板成功上市的高新区文创企业,对企业上市前一年(辅导期内)及上市当年起两年内,按企业当年对区财政贡献50%用于资助文创项目开展。

6、对被确定为江苏名牌企业的文创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7、首次获得中国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的文创企业,给予主要经营者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首次获得省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主要经营者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

8、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的研发(技术)中心、企业孵化器、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文创类企业,最高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具体按区《关于加强科技创新、促进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执行。

9、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专利示范(试点)的文创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8万元的奖励。

10、加强文化创意产业的宣传、推介和交流平台建设。对参加由区统一组织的市级以上国内外符合产业导向的行业或产品会展的企业,给予展位费50%的资助。

11、对于首次被认定为省级软件企业称号或省级“双软”的软件企业,给予一次性2万元的奖励。

四、扶持文创人才队伍建设

12、对符合连发〔2009〕18号《连云港市加快引进高层次人才实施办法》、“花果山英才计划”条件的对象租用高新区各类生产、科研用房的,给予100平方米以内第一年1元/平方米·天的房租补贴,第二年、第三年给予0.4元/平方米·天的房租补贴。实际支付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支付补贴。对其他人员创办的入驻高新区的文创企业,给予两年内50平方米的房租补贴,实际支付低于补贴标准的,按实际支付补贴。

五、附则

13、本办法所称文化创意产业是指经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备案的以创作、创造、创新为根本手段,以文化内容、创意成果和知识产权为核心价值,以高新技术为重要支撑,为社会公众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引领文化产业发展和文化消费潮流的新兴产业,主要包括研发设计服务业、现代传媒业、科技文化会展业、体育产业、信息服务业、动漫游戏业,鼓励教育培训业、文化休闲旅游业加速发展。

14、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注册、纳税在高新区且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的各类文创企业;在高新区的各级文化创意产业园,在文创企业经营管理、研发等领域有特殊贡献的个人。

15、本办法所指资助(奖励)标准为市、区各级财政资助(奖励)总额。资助(奖励)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年度对区财政贡献额。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若同一扶持对象适用本意见或其他政策文件等多项扶持政策的,可以就高执行,但不重复享受。同一项目或企业在区财政资助后又获得市级以上财政或有关部门资助的,区财政资助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予以补足。

16、区设立500万元文化创意产业扶持基金,扶持奖励资金从“基金”中列支。

17、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暂定三年。

18、本办法相关条款由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