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68589809-4/2019-00005 分类: 综合政务/其他    TC08
发布机构: 文号: 连高管〔2018〕79号
成文日期: 2018-09-03 发布日期: 2018-09-03 有效性:
名称: 关于推进高新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推进高新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9-03 13:43 累计次数: 字体:[ ]

按照市“高质发展、后发先至”要求,为切实推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收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社会保障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34号文),经市政府同意(政办复〔2018〕1193号),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依照《连云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连政规发〔2014〕3号)标准,特制定此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统一政策、统一标准原则。

(二)坚持与实际相结合、服务为民原则。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四)坚持自愿原则。

(五)坚持试点推进、分批实施原则。

二、实施内容

(一)新征收土地,刚性进保。根据省政府令第93号和连政规发〔2014〕3号文件精神,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补偿,并按“即征即保、应保尽保”刚性进保原则,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乡社会保障体系。

(二)已领取征地安置补助费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规定时间内,个人自愿缴纳1.8万元后可依照现行文件(连政规发〔2014〕3号)标准执行。

(三)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换社保试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自愿且经全组三分之二以上农户同意,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换社保政策,相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依照被征地农民按连政规发〔2014〕3号文件进行安置。土地补偿到位后由高新区委托街道代为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用途。

上述(二)、(三)所述内容施行截止时间为2019年6月30日。

三、工作流程

1.入户调查,征求意见,宣传政策。

2.确定人口和剩余土地数据。

3.各村组织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换社保实施方案,并公示3个工作日。

4.通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

5.农户缴费报名。村设置专户,符合条件的村民凭村委会开具缴款单到指定银行缴款,缴款后凭回执到村委会办理入保手续。

6.开展土地丈量,地上物清点、评估,人口界定,签订补偿协议,发放补偿款,清理地上物,砌筑围墙等工作。

7.各村汇总入保人员名单,村会议通过后公示5个工作日,报街道、高新区审核。

8.签订入保协议。

9.各村组织村民填报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登记表并进行系统录入和上报。

四、相关要求

1.自愿放弃入保资格的需签订承诺书,逾期未缴费的视同为放弃,拒签的需由两名见证人签字证明,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

2.按照政策进行入保安置的被征地农民60周岁后,从领取保障待遇当月起,不再享受原每月230元的新农保增补金。

3.已享受过入保政策的人员,不得作为安置人员上报。

4.户口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大中型企业在编在岗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不作为安置对象;

5.从外地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享受农村承包经营权,不承担相应义务的人员、寄住人员和暂住人员,不作为安置对象;

6.其他不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不作为安置对象。

五、保障模式

依照《连云港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连政规发〔2014〕3号),分年龄段实施不同保障模式。各村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换社保方案会议时间为界限,划分三个年龄段:未成年年龄段(16周岁以下)、劳动年龄段(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养老年龄段(60周岁以上)。

一是未成年年龄段(16周岁以下),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二是劳动年龄段(16周岁以上至60周岁),可依照连政规发〔2014〕3号文规定办理相关入保手续。三是养老年龄段(60周岁以上),从入保次月起,按照不低于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按月领取养老补助金。

六、组织措施

各部门要加强配合,统筹协调,认真处理和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坚持标准公开、实施对象公开,接受群众和社会各界监督。各街道要成立指挥部和专业工作组,落实具体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国土资源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建部门要主动介入,切实承担和履行本部门的职能作用,做好与投资主体城建控股集团的对接。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组织落实好资金。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本实施意见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以新政策为准。


政策解读:《关于推进高新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解读